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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9-03 10:13:19 点击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从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条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机制,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要求建立最小授权的信息访问原则。同时严格规范网络内容,禁止制作、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在醒目位置推送不良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学校要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家庭要履行监护职责,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于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极易沉迷于网络游戏、短视频和社交平台,不仅挤占学习和休息时间,导致学业荒废、作息紊乱,还可能引发视力下降、颈椎问题等身体健康隐患,并削弱其在现实世界中的社交能力。
网络空间信息繁杂,未成年人很容易接触到暴力、色情、赌博、仇恨言论等不良内容,以及宣扬拜金、攀比、极端观点的信息。这些内容可能扭曲其价值观,诱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模仿其中的危险行为。
匿名性的网络环境降低了欺凌成本,侮辱、诽谤、恶意排挤等网络欺凌行为频发。这对未成年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且持久的伤害,可能导致自卑、厌学,甚至引发极端后果。
许多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设计了充满诱惑的充值机制和消费套路,未成年人很可能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或陷入网络诈骗陷阱,造成家庭财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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